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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遗留用地隐患多 中国潜在污染场地超50万块
来源:高能环境   |  2015-01-28 总浏览:98434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退出后原场地被再次开发利用的现象普遍存在。记者调查发现,部分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二次利用潜藏极大风险。

  污染企业遗留用地隐患多

  由于环保要求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近年来各地都有大量污染企业关停或外迁。2014年以来,仅浙江一个省就累计淘汰关停造纸、印染、化工企业近千家、搬迁入园200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2年间,全国有10多万家原本位于城市内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逐渐搬出中心城区。有关专家在北京、深圳和重庆等城市开展的搬迁场地调查表明,大约有1/5甚至更多的搬迁场地被严重污染。

  2014年4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主要污染物为锌、汞、铅、铬、砷和多环芳烃,主要涉及化工业、矿业、冶金业等行业。有业内专家表示,保守估算我国潜在污染场地数量在50万块以上。

  这些因被用于生产、贮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被形象地称之为“毒地”。而 “毒地”开发的背景是正在进行中的城市“退二进三”计划。

  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过程中,占据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工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驻足城市边缘,或者退出第二产业,兴办第三产业。由于城市中普遍存在用地紧缺问题,腾出来的地块往往成为开发商争抢的热土,但不少地块在二次利用、重新开发中出现严重问题。

  浙江杭州一块农化厂遗留土地在翻挖土壤进行修复时,因散发出恶臭令附近居民忍无可忍,导致修复工作一度停止;广东有一块氮肥厂遗留土地本来被规划为8万人的大型社区,但因厂区重金属、有机污染问题遭到市民反对。

  更为严峻的问题是,一些工业企业腾退用地未经过相关程序就已流入市场。浙江一名环境机构研究人员向记者证实,二次开发土地的出让数量远超登记在册的数量,大量场地污染情况不明,而污染企业旧址如不经修复就流转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梦舫指出,“毒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一旦出事,就不仅是环境问题,影响地价、房价的经济问题,更是危害健康的社会民生问题。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副总工程师臧文超认为,目前见光的污染场地只是一小部分,还有更多的受污染场地在政府和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悄然开发。

  多种因素制约污染治理

  臧文超认为,“毒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管理部门、企业及公众对其严重性、紧迫性及治理的艰巨性普遍认识不足。

  我国的污染场地数量多、类型多、污染重,但基础数据严重缺乏,相关部门对污染场地的种类、数量、污染程度、扩散范围都缺乏了解,加上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滞后性、隐蔽性,不容易察觉,导致多数地点的整治修复走的是先污染——引发事故——群众举报、投诉——再治理的路子。

  “很多同行迫切希望改变这一现状。大家认为,如果对于这个场地在什么地方、存在什么风险、是否应该干预都一无所知,后期就很难进行有效的治理和管理。”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发生研究员表示。

  也有专家表示,我国面对“毒地”这一新污染问题,目前既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又缺乏事后谁污染谁负责的处理机制,故而呈现出“哪里出事治理哪里”的被动应对状态。场地污染责任主体不明,造成很多污染场地处于无人治理、无人问津的状态。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林玉锁表示,法律的缺位也经常让监管人员和技术人员感到困惑。“大量的危险废物、残留化学品该如何处置?监管如何进行?工程修复完了如何验收?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答案,因为还没有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专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作为依据。”林玉锁说。

  有专家表示,我国需要修复的工业污染场地众多,一旦土壤治理的市场打开,投入规模将远超大气和水的治理。但目前适用技术少、处理成本高、资金来源途径少,也缺乏技术特色突出的实力型企业。

  多方期待管治步入精细化

  我国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专家和企业都期待尽快填补空白,推动管理治理步入精细化。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侯红认为,首先应对全国污染场地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建立基础数据库,精确掌握污染场地种类、数量、污染程度、扩散范围,构建动态、实时更新的数据系统。同时对数据库中的污染场地进行评估,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土地自动进入优先整治名单,按污染严重程度排序进行整治修复,以免污染加重、扩散,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对于环境监管、责任认定、修复整治等出台更为细致的指导规范。

  环境保护部已审议并原则通过土壤治污领域纲领性文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臧文超认为,应以编制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契机,明确责任主体,实现法规政策和体制机制上的突破,初步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框架体系和基本法规制度。

  也有专家建议,对场地污染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对新增污染场地建立更严格的修复标准。

  另外,通过投融资制度创新缓解具体项目资金紧缺问题,可由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引导商业投资,形成成熟商业模式,也可尝试用“置换场地”的方式引导企业修复场地。

  林玉锁认为,场地修复将令原来的老工业区升级改善,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场地修复不该只关注修复一吨土花费多少钱,而应从更广义的经济学角度考虑,“这笔账应由政府与企业共同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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